為了要恢復我那美麗的"膠啊咖"

不惜打官司

現下已和解

待我慢慢道來....

 

DSC00644.JPG  

上圖是我在 2010年 11月 22日 發生車禍的隔天

在家裏悶到發慌無聊時照的

說真的,壓砸傷...有夠痛的....

DSC00654.JPG  

這是事後五天拆開來擦擦腳,順便留個影,對比一下豬腳的長相....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平常騎機車上班的我

都是七點半左右出門

當天因為要載小孩上安親班

所以延到八點半

送小孩上學後

歐巴桑我就一路往公司出發

即將走到那傳說中的十字路口 (萬芳醫院前)

在路口前是公車停等處

想當然爾是停了公車載客 (八點半,正是上班時間)

經過公車旁看到一台機車停他前面

沒有要動的意思

所以我並沒有減速 ( 綠燈直行咩)

就在下一瞬間

那台機車很快的閃出來

我真的很用力很用力的剎車了!

還是撞到了他的車屁股

然後我車就倒了.....我美麗的膠啊咖....

就這麼硬生生的壓在底下......

這時,一群剛下班的可愛小護士衝了上來 (很熱心哦~給他們鼓勵一下)

很努力的想把我扶起

奈何我腳被壓住

已經痛到語無倫次了

之後就不知怎的被推進了醫院

然後就變成圖片那模樣......

問題來了

對於這樣的車禍

誰的錯?

 

當下六神無主的我只能打給萬能爸

「親愛的,我車禍了,腳很痛,不知斷了沒...嗚嗚嗚」

才剛泣訴完.....

「你想怎麼樣?」那人說

"我想給醫生看啦!!" 我心裏大聲的OS但嘴巴講出來的是:「我要等我先生來」

好吧,我眼神也恨恨的....

在這當中,我有問他怎麼騎車的,他說他有看後方,也有打方向燈

可能是他腦子裏打的燈,因為我沒看見他有打,不然我會減速...

左等右等,我阿姐來了

原來我跟萬能爸說,不知斷了沒,傳到我家人耳裏是:腳斷了....

(所以啊,流言很可怕的~~)

然後醫生也來了

照了X光,沒斷,真是謝天謝地,不過實在痛到眼淚都乾了

這時萬能爸趕來了

二話不說,叫我報警

(姐妹們,這真的很重要,不管大小車禍,一定要報警啊!!)

 

警察來做了筆錄

在這當中對方還錯了相撞點

我痛歸痛,神智倒還清醒

馬上點出了肇事點的錯誤

不然這下可有得喬了

現場示意圖.JPG  

( 藍線是對方的路線,黑色是我的路線,紅點是肇事處

  偏右是因為我怕被左方來車撞,所以剎車當下龍頭有往右 )

 

 

對方的意思一直是我的錯

說我騎太快

(才剛起步沒多久,老車加上歐巴桑,是能多快?)

他有證人等等之類的

總之就是他沒錯,一切都是我的錯

我也懶得爭

就等做完筆錄再看看

交警在做完筆錄時有告訴我

三十天後可以依三聯單申請初步分析表

所以,我就給它慢慢等

反正....石膏也是要包三星期

 

一個月後

我寄信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表

其實在那當下

他說他有注意但只看見公車時

我一度有懷疑是否是自己的錯

做完筆錄後想想

我是直行車且正常行駛

不應該是我錯

直到看到初步分析表

我是零肇責

對方共有三條

其中一條就是,行駛前未讓直行車先行

隨回函附上的是當時警察畫的現場圖及照片

然後我就直接上原報案分局提告

 

※法律小常識

車禍受傷可以控告對方過失傷害

有報案的話,直接至原分局辦理即可

不需另外付費

 

接下來是法院的流程

會收到傳票開偵察庭

當下我非常非常的緊張

因為美女檢察官實在太有威嚴

讓我像小學生看到老師一樣 @@

很快的問完肇事過程及一些問題就可以離開

其間檢察官還有問是否要和解

雙方都有確定要和解

 

之後約一個月收到起訴書

因為我沒有先申請調解

所以法官幫我們在開庭前來一場調解會

調解過程中

對方完全不接受我開的金額

其實真的沒有很多

我醫療費用就已經近萬

加上還有未來半年至一年的復健費用

然後三星期的薪資

加一加我去頭去尾五萬元

腳腫成那樣,很多嗎?

調解員幫對方殺價到 3.5萬

因為這個控告只是想給對方一個教訓

希望他可以明白他過失在哪裏

(對方從事發後完全沒有任何過問,擺明了要放給它爛)

 

調解過程中

對方一直咬著我是後車撞前車

為何他要負責之類的

 

我也不想多爭辯

直接東西收一收,法院見吧

 

一進法庭

法官詢問和解的結果

美女法官很好心的提醒他

過失傷害罪,被告只要有一點點過失,就可以成立

何況肇責全在他

如果判下來,除了掛過失傷害罪,還有刑責

對方詢問法官

他認為他有看左後方並打方向燈

當時只有看到公車,所以才切出來

這時美女檢察官跳出來說

"你犯的就是未注意後方來車並讓直行車先行

 一直說你有注意,就是不夠注意才會撞上的啊"

最後當庭和解

並同意對方分期付款

 

我是直行車,且在正常行駛中

對方無預警切出

即使是我後車撞前車

也還是對方的問題面大

而對方不理不踩且完全不認為是自己的問題

我只好請法官來告訴他

從這件事當中學到很多該有的常識

1.不論車禍大小,一定要報案,免得後續問題多多

例如對方不認帳,或擺爛等等

2.有報案直接到原報案分局提告,不用任何費用

3..兩方只要有一方有受傷,不論責任大小,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

(這條是提告時,當時承辦員警告訴我的,所以假設對方也有受傷,也可以告我)

3.提告時跟做筆錄不同,提告陳述不需要像筆錄那樣詳細,只需要說明當時情況

4.能提出錄影是最好的,免得各說各話理不清 (例如他一直強調的方向燈)

5.其它縣市不清楚,但台北市直行車的路權最大,所以肇責才會都在對方

6.申請調解不成,再提告,法官還是會請你先調解,所以我直接提告

7.若和解不成,可以另行提附帶民事賠償,就不用另外一筆民事的開庭費

8.控告過失傷害只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民事賠償是兩年內

9.除非可以證明自身完全沒有過失及肇責,不然該賠的還是得賠

只要有一點點的過失,對方就可以提告,而這樣也是成立的,只是判下來刑責大或小

但不論大小,還是一條罪名

10.不論是撞人還是被撞,當下冷靜處理,該負責的還是得負責

 

以上是我從事發到提告最後和解求償的過程及心得

提供給各位參考

最後,祝大家行車平安,多看多聽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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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dia524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